粤府[2006]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委托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版权局)管理,以执法总队的名义对属地文化市场行使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能。
二、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版权、体育市场等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方针政策, 对属地文化市场实施综合执法。
(二)负责广州行政区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中涉及政治性、全局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执法工作;承办国家、省、市等上级及有关部门指定督办的重大案件;负责查处驻穗市级以上文化单位在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工作。
(三)负责组织市、区、县级市重大执法任务及跨区域执法和专项整治工作。
(四)承办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述行政执法权由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
三、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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