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穗文总案〔2008〕0237号
2008年9月8日我队到海珠区南华东路朗晴新街12号朗晴居G栋进行检查,现场依法登记保存卫星地面接收机4台。请相关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与我队联系(电话:020--12318),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我队依法将上述物品作无主财产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