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穗文总案〔2008〕0234号
2008年8月4日我队到海珠区工业大道南金碧二街28号德金碧影视音乐中心进行检查,现场依法登记保存《海豚恋人》、《花女》等音像制品共5000张。请相关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与我队联系(电话:020--12318),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我队依法将上述物品作无主财产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